罪犯仁启荣,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7日作出(200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仁启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6年4月20日、2007年9月18日、2010年4月22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10月31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仁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仁启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仁启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2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