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饶显中,男,1965年9月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秀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显中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饶显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饶显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饶显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