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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启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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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彭启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沪一中法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启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4月13日、2011年6月20日、2012年11月1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彭启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彭启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启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