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健,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2012年2月13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余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余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