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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进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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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付进,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仡佬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付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付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