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冉国林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冉国林,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国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我院于2009年7月13日、2012年1月12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冉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冉国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国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南洪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