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春,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2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我院于2008年1月3日、2009年10月21日、2011年1月15日、2012年4月16日四次共裁定减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罗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罗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南洪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