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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与经典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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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0-2。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大正研发楼**505)织机构代码06568376-2。负责人成良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3)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碚环罚(2013)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胜利审判员:沈远东代理审判员:陈果

书记员:陈小丹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