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0-2。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大正研发楼**505)织机构代码06568376-2。负责人成良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3)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碚环罚(2013)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胜利审判员:沈远东代理审判员:陈果
书记员:陈小丹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