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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2014)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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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冉家坝旗山路**,组织机构代码45038570-2。法定代表人陈卫,总队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林益贵。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4)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及加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申请执行的渝环监罚(2014)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及加处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胜利审判员:沈远东代理审判员:陈小丹

书记员:陈果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