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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邓小林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万法行初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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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邓小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响水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蔡聘,局长。

原告邓小林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小林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小林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桃

书记员:何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