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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重庆庆衡典当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县大道水电站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万法民初字第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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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重庆庆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幼师院内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6162941-5。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淼,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仁栩,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长河村**织机构代码69926294-3。法定代表人胡智泉。被告忠县大道水电站,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石宝镇神溪村**册号500233200014931。法定代表人邓学述。委托代理人赵定孝,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方农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龙蛇背织机构代码20815630-3。法定代表人胡智泉。被告胡智泉被告邓学述委托代理人赵定孝,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县大道水电站、重庆东方农药有限公司、胡智泉、邓学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庆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东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县大道水电站、重庆东方农药有限公司、胡智泉、邓学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经院长同意免交。

审判员:梁伯安

书记员:邹琳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