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平。被告黎阳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与被告黎阳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平撤回对被告黎阳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2元,减半收取5936元,诉讼保全费4556元,合计10492元由原告何平负担。
审判员:魏欣
书记员:范京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