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先萍,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中屯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蔡聘,局长。
原告何先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先萍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先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先萍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先萍负担。
审判员:李亚飞
书记员:刘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