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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何先萍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万法行初字第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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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先萍,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中屯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蔡聘,局长。

原告何先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先萍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先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先萍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先萍负担。

审判员:李亚飞

书记员:刘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