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文芝,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毛成村。原告谭森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毛成村。委托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毅,县长。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君,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毛成村。第三人谭亮,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开州大道中段。第三人谭勇,男,汉族,系蔡文芝之夫,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毛成村。
本院201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蔡文芝、谭森海诉被告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谭君、谭亮、谭勇土地承包户经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蔡文芝、谭森海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文芝、谭森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芝、谭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文芝、谭森海承担。
审判长:蒋云审判员:李亚飞审判员:陈永明
书记员:刘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