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华,男,35岁,汉族,大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周林,男,43岁,汉族,大学文化,遂宁市船山区。
关于唐华申请执行周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船山执字第103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林所有的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周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林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晓凰审判员:苟琼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