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素华,女,汉族,59岁,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夏敏,女,汉族,28岁,中专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
关于伍素华申请执行夏敏民间借贷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夏敏在邮储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