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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伍素华申请执行夏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2

(2013)船山执字第1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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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伍素华,女,汉族,59岁,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夏敏,女,汉族,28岁,中专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

关于伍素华申请执行夏敏民间借贷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夏敏在邮储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