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岭南村古塘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陈晶,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智,公司职员。被告遂宁市财政局。住所地:遂宁市城区燕山街**。法定代表人陈伐,该局局长。
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遂宁市财政局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凤富审判员:余彦人民陪审员:邓小华
书记员:李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