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天财,男,51岁,汉,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从林,男,34岁,汉,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蒋从林所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蒋从林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或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