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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廖多洪申请执行余利容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09)船山执字第7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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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多洪,男,46岁,汉族,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余利容,男,52岁,汉族,高中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船山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余利容所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余利容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或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