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多洪,男,46岁,汉族,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余利容,男,52岁,汉族,高中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船山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余利容所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余利容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或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