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饶浩,男,土家族,33岁,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被执行人四川天元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子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船山执字第1047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天元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6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天元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元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陶应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