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李勇兵,男,39岁,汉,住遂宁船山区。被执行人段英华,女,38岁,汉,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船山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段英华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晓凰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