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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勇军申请执行段英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船山执字第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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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执行申请人李勇兵,男,39岁,汉,住遂宁船山区。被执行人段英华,女,38岁,汉,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船山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段英华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晓凰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