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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开东犯运输毒品罪假释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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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石开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住黎平县德凤镇第十九居委会地西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开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6月10日由云南省第四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经本院减刑2年,2010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2年7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开东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开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