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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启强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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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付启强,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金沙县后山乡新泉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启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3月3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2010年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启强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启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