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饶茂祥(化名龚开),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普定县化处镇张家寨村白坟**。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东刑执字第1559号对罪犯龚开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鱼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建议撤销(2013)黔东刑执字第1559号对罪犯龚开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建议书,并提供罪犯龚开撤销减刑审批表。经审理查明,罪犯饶茂祥(化名龚开)系“三假犯”,涉嫌漏罪。
本院认为,罪犯饶茂祥(化名龚开)系“三假犯”,涉嫌漏罪。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东刑执字第1559号对罪犯龚开(饶茂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