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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撤销龚开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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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饶茂祥(化名龚开),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普定县化处镇张家寨村白坟**。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东刑执字第1559号对罪犯龚开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鱼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建议撤销(2013)黔东刑执字第1559号对罪犯龚开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建议书,并提供罪犯龚开撤销减刑审批表。经审理查明,罪犯饶茂祥(化名龚开)系“三假犯”,涉嫌漏罪。

本院认为,罪犯饶茂祥(化名龚开)系“三假犯”,涉嫌漏罪。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东刑执字第1559号对罪犯龚开(饶茂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