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德福,男,汉族,1948年3月17日出生,住施秉县。原告:马德荣,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施秉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双红,县长。委托代理人:董承勇,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伍德福、马德荣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德福、马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德福、马德荣共同负担。
审判长:郭荣华审判员:龙世红审判员:陈治安法官助理:李木训
书记员:吴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