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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伍德福、马德荣等与施秉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黔26行赔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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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伍德福,男,汉族,1948年3月17日出生,住施秉县。原告:马德荣,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施秉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双红,县长。委托代理人:董承勇,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伍德福、马德荣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德福、马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德福、马德荣共同负担。

审判长:郭荣华审判员:龙世红审判员:陈治安法官助理:李木训

书记员:吴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