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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包广恩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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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包广恩,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腊家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包广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10月20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08年经本院减刑2年,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减刑2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广恩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包广恩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