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贤,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杨友聪执行员陈泳曙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