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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贤与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行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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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贤,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棉塑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杨友聪执行员陈泳曙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