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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行字第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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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钦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法定代表人陈海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俊猛、陈志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5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温泉飞执行员梁超毅

书记员:庄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