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鑫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薛东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杨树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温泉飞执行员梁超毅
书记员:庄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