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安村下沙溪。法定代表人陈延世,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1月17日,本院根据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3年10月9日,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36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298965901.05元。上述债权有35户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30568887.11元,1户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68397013.94元。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12100000元。截至2013年7月23日,共有39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38户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42668887.11元,1户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金额为68397013.94元。另据德阳公司管理人调查,德阳公司尚欠职工工资金额10308543.01元(该部分职工工资已由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代垫支付),另有税收债权2户,总金额为2947094.65元。2013年5月2日,德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共有25户债权人出席会议。本院指定债权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2013年7月23日,德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共有29户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债权总金额197424834.21元,分别占债权人的74.36%和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64.58%。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予以核查后,管理人发放表决票28张,收回27张,其中同意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26张(代表债权总金额122527280.27元),无效票1张。债务人德阳公司、出席会议债权人中的26位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核查的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德阳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等37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建国审判员:江自奋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蔡礼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