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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黄诗贻、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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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诗贻。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加法,主任。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负责人江建成,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597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艺杰

书记员:罗益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