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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伍文中减刑裁定书

(2013)邵中刑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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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伍文中,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娄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文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4月22日止。2013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伍文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伍文中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伍文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文中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