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剑锋,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09)双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并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5263.20元(此次履行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6日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7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邓剑锋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邓剑锋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剑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没有正确执行财产刑,也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剑锋暂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