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凌凯,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雨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凯犯抢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凌凯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凌凯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凌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凌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