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22号兰海减刑案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2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兰海,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洞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3月2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兰海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兰海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兰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