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汉族,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曾群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西路。法定代表人,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以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愿为其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唐铁球审判员:李秋莲人民陪审员:唐湘娟
书记员:朱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