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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戴必松与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2014)和行初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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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戴必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中路**楼,组织机构代码00327832-3。法定代表人:刘泉,局长。委托代理人:祁增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宏,该局副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戴必松诉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戴必松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必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必松负担。

审判长:鲍栋审判员:唐云飞人民陪审员:夏明云

书记员:林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