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忠和,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和民一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26.5元。划拨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8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俊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