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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忠和执行案裁定书

(2014)和执字第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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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忠和,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和民一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26.5元。划拨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8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俊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