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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斌诉张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和执字第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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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张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和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俊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张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俊银行存款2494.1元(其中含兑现款2419.1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义仓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