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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蓓睛与杨晶磊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案裁定书2

(2013)和执字第0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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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蓓睛,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池耕,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戴小凤,女,193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晶磊,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2009)巢民一终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晶磊及其配偶顾樱芝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40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