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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李从芳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裁定书

(2013)和执字第0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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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从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和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从芳的银行存款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