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从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和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从芳的银行存款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