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令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正财,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和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正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陈正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正财银行存款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义仓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