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蓓睛,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池耕,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戴小凤,女,193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晶磊,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2009)巢民一终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晶磊有车号为浙D宝马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晶磊所有的车号为浙D宝马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