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代兵,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杨正堂,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正堂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正堂在安徽滨江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收入50000元(其中含兑现款47075元,案件受理费175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先锋
书记员:管孝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