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龙,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浏阳市金沙北路**。法定代表人缪传良,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赖明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小灯,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湖南省安化县。第三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周群飞,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跃,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施先锋,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龙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浏工伤认字(2013)2-0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杨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杨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第三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高德懋审判员:陈贤良审判员:魏晓玲
书记员: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