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海中,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邬红兵,住湖南省桃源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筹备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负责人唐智勇,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建新,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筹备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邬海中因与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桃花源管委会筹备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邬海中的委托代理人邬红兵、李文谦,被上诉人桃花源管委会筹备组的委托代理人何建新、田建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为行政机关。桃花源管委会筹备组现处于筹备阶段,系筹备机构,不具备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上诉人邬海中认为该机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即常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邬海中起诉桃花源管委会筹备组作为被告不适格,且邬海中已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另行起诉了常德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邬海中的起诉正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遥审判员:王继春代理审判员:曾丰琪
代理书记员:黄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