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法定代表人:樊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友利。被执行人:瞿建安。被执行人:王春芳。
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瞿建安、王春芳银行存款人民币72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万森
书记员:林继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