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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执行案裁定书(1)

(2014)鄂武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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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法定代表人:樊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友利。被执行人:瞿建安。被执行人:王春芳。

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瞿建安、王春芳银行存款人民币72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万森

书记员:林继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