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蔡坎路** 法定代表人:张加荣。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西亚区西霞街道石埠桥村河东里** 法定代表人:耿启专。被执行人: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风筝路**iv> 负责人:耿启专。
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9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万森
书记员:郑书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