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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英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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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英。被执行人:崔运桥。

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运桥银行存款人民币1172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炼

书记员:董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