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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海中法执字第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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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靖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徐仕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口仲裁委员会(2008)海仲裁字第121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椰林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3.5687万元,执行费1.7757万元。2013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椰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1年5月30日变更为长兴公司(原名: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上述生效裁决。

另查,被执行人金椰林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的案件。根据上述情况,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向海口海事法院发出(2013)海中法执字第4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金椰林公司名下的执行案款133.365835万元予以扣划。根据申请执行人长兴公司的申请,本院抵扣案件的执行费后将余下的131.590135万元案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金椰林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仲裁委员会(2008)海仲裁字第12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珂瑜审判员:蒋小马审判员:肖正新

书记员:张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